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这个批复能够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
[13]他认为要过一种社会的生活,就必须具有不同于自然状态的人的德性和遵循不同的法则,由此产生了道德和正义。[6]他进一步指出,人之所以能通过后天的实践获得优良的品德,是因为人有理性,特别是其中的实践理性。
这也意味着只有把具有人形体和遗传基因的生物放到社会里才可能变为社会的人和具有社会属性,否则就不可能发生这些变化。自然的东西不能用习惯改变。也就是说,自然的人与社会的人的活动法则是不同的。[5]亚里士多德在谈到人的品德时也把它与生而俱有的属性区别开来。社会层次的人性是多维的和相对可变、可塑的,它存在着使人做错事、坏事的可能性。
与亚里士多德相似,近代的许多思想家也把法律的产生与人类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认为法律,特别是实在法或国家法只是人类进入社会状态或文明状态之后才有的,在此之前,即在自然状态或野蛮时期,人类的活动服从的是实力法则或丛林法则。他说: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于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而家庭和城邦正是这类义理的结合。判决应当公开宣布,但基于对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或者国家安全的利益,以及对民主社会中的少年的利益或者是保护当事人的私生活权利的考虑,或者是法院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开审判将损害公平利益的话,那么可以拒绝记者和公众参与旁听全部或者部分审判。
[7]大法官要求治安法官具有良好的声誉、理解表达能力、社会洞察力,成熟,良好的气质,敏锐的判断力,守信可靠。据史料记载,在1201年到1207年期间采用审判法审理的所有案件中,只有一件证明被告人是有罪的。(二)公开审判的内涵公开审判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公开审判不仅包括审理过程公开,而且包括审理结果公开。1941年11月25日的法律赋予职业法官以定罪权,与陪审团一起评议决定定罪问题。
可以毫无夸张地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规定可以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审判程序是否公正的最权威和最容易接受的标准。带薪治安法官可以单独审理案件。
[18]VOM模式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1.适用案件范围与阶段在英美法系国家,VOM模式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在对象上通常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在案件性质上仅适用于轻罪案件,后来才逐渐发展至适用于成年人案件与重罪案件。主要包括监督当事人所达成的赔偿协议的履行、确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后会议的时间。如前文所述,法院裁判与民意发生冲突的原因之一即是法官与普通公民之间由于知识背景与思维方式的差异而导致对刑事案件的不同认识。陪审团裁决是法官判决的前提,而参审员则与法官共同裁决。
[21]同注19引文,第284页。比如若当事人在诉讼中辩论说有众多被雇佣者将受到本案的影响,但此话由当事人说出来显然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而由工会出面予以说明则效果将显著不同。联邦最高法院同时承认政府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的独特地位,允许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可不征得任何当事方的同意而提交法庭之友陈述。律师或当事人指定的其他个人可以作为支持者陪同当事人参与和解。
以更有意义的结果与义务替代监禁。这些标准包括被告人有权知道被指控的性质、内容和理由,且享有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
[17]法庭之友的参与将有关民众对本案处理的某些观点带到了法庭中来,供法官作出裁判时参考,这样其实际上将民主精神贯彻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来,避免了司法权运作的官僚化。而在VOM模式中,社会力量在司法决策中的有效参与,显露出刑事司法社会化的某些迹象。
保密是VOM模式中的又一项重要原则。[13][美]凯伦·奥康纳、李·爱普斯坦:《法庭规则与工作量:管理法庭之友出席法庭规则的案例研究》(Karen OConnor&Lee Epstein,Court Rules and Workload:A Case Study of Rules Governing Amicus Curiae Participation.JusticeSystem Journal,Vol,8,p.35,p.36,1983.)[14][美]贾里德·考利:《法庭之友:WTO如何证明NGO暂时接受法庭之友》(Jared B.Cawley,Friend of the Court:How the WTO Justifies the Acceptance of the Amicus Curiae Brief from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Penn StateInternational Law Review.Vol,23,p.47,2004.)[15][美]韦恩·W·施密特:《法庭辩护的历史、目的和原理》(Wayne W.Schmidt,History,purpose and Philosophy ofAmicus Advocacy:'The AELE Amicus Sriet,see http://www.aele.org/history.htmla.)[16]劳伦斯教授作为法庭之友的简介(Brief of Professor Lawrence Lessig as Amicus Curiae,http://cyber.law.hazard.edu/works/lessig/ah.pdf.)[17]于秀艳:《美国的法庭之友》,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4期。在预审程序中,治安法官只能作出两种决定:一是决定起诉,全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刑事法院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治安法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都享有裁判权,实际上履行了刑事法庭中法官和陪审团的双重职责。奥德·LJ在其《200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法院评论》中指出治安法官对于非专业人士参与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这一点不应被低估。上述制度在促进审判公正方面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在英国,治安法官通常由当地社会具有很高声望的中上层人士担任,有带薪和不带薪两种。此外,公开审判在一审程序当中比较严格,而在上诉审理当中并没有那么严格。
[8]大法官要求每一名法官都应该在性别、种族、地理范围、职业和政治倾向各方面广泛代表他为之的公众。此外,政府高级官员、法官和警官不得兼任陪审员,有关案件中的司法人员、证人、翻译、检举人、鉴定人、申诉人和当事人等不能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年过70岁的人可以免除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但总体而言,VOM模式适用的案件性质更多为轻罪,适用的案件当事人多数为未成年人。[2]受到指控的人由郡长逮捕,并交付巡回法庭审判。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是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22]同注19引文,第284页。意大利1991年颁布的314号法令(1993年生效)创设了治安审判官制度,规定治安审判官对500万里拉以下有关财产权的案件、34万里拉以下有关赔偿义务的案件以及对行政制裁持有异议的诉讼案件等拥有审判权。1176年亨利二世又颁布《北安普敦法令》规定,巡回法庭到达某郡区之后,应当召集该郡区的教士、百户区长官和每村4名有威望的人以及由这4人选出的12名自由人,到巡回法庭组成控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由他们负责起诉本郡区的刑事犯罪嫌疑人。
将案件信息登记,然后分派给调停人。国外特别是两大法系发达国家在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法制建设方面已有长足的发展,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既有直接的制度形式,也有其他间接的制度形式,共同发挥作用,可资我们借鉴。
不带薪的治安法官通常须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共同审理。不同意法院接受法庭之友意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交反对意见,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7]1946年—1948年关于治安法官的皇家委员会报告,第55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第2句规定:人人享有法庭进行公正审判和公开审判的权利。
正因如此,在范·梅尔斯诉荷兰案件中,人权事务委员会强调,公开审判是国家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而不取决于当事方的任何请求。在北美,三分之二的VOM模式是采用面对面方式进行的。[37]非专业的参与者比专家更能代表地方社会公众,他们建立起了法院和地方事务之间的联系。[11]王运生、严军兴著:《英国刑事司法与替刑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3.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程序1939年颁行的《联邦最高法院法》第27条第9项规定,如果利益集团的代表希望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诉讼而被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的,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允许他们参与诉讼。这两种模式的陪审制度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与法官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
美国的VOM调解模式与法庭之友制度就是这一经验的典型代表制度。[40]正如杰里米·边沁所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
陪审团制度是英国最著特色的诉讼制度之一,但一般认为陪审团审判并非英国土生土长的一项制度,而是从欧洲大陆的陪审制度中逐渐演变而成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机会行使审判权的公民毕竟是少数。